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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 力 依 据  | 
 责 任 事 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 处室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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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许可  | 
 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13条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13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不予认定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和监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3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13条  | 
 教师工作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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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8、12、53、54条 《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7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12、53、54条 《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7条  | 
 发展规划处、民办教育处、派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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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许可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审批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二《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之《(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5项 开办中外(含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8、12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国际处、派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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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高校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 
 1.发展规划处(具体承担对权限内民办高校擅自分立、合并,权限内民办高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的处罚) 2.学生处(具体承担对民办高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的处罚) 3.民办处(具体承担对民办高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民办高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民办高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民办高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民办高校擅自改变举办者,民办高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的处罚)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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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17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7条  | 
 1.科技与研究生处(具体承担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处罚事宜)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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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处罚  | 
 对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考试中违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 
 1.调查认定责任:在考场发现考生违规的,由2名以上监考员签字确认;在考后发现违规的,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收集保存证据,给予考生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贵州省招生考试院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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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行政 确认  |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7、29条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第23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7、29条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23条  | 
 政策法规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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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行政 确认  | 
 对中职、普通高校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无效的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 
 处理学校(法人)违规颁发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2条  | 
 学生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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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行政奖励  | 
 教师教龄荣誉证书办理  | 
 《贵州省教师条例》(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30年和25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和颁发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5号)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贵州省教师条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30年和25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和颁发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5号)  | 
 教师工作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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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行政裁决  | 
 对普通高校学生申诉作出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  | 
 2.审查责任:对申诉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审核、调查。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  | 
 学生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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